天气造成船员伤亡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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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新法上线!配员不足及相关配员证书的问题你关注了嘛?

举手提问

小编,今天我想听关于配员不足及未持有有效配员证书的问题。

我的宝!这可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在我们海事监管中是常见的违章呢,接下来让我给你梳理一番~

热情解答

01

我国沿海小型运输船舶配员不足的表现

无论是SOLAS国际公约,还是我国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均规定船舶应 按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合格船员。但是部分沿海中小型运输船舶,尤其是沿海小型运输船舶,仍然存在着配员不足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在于:

01

【人证不符】

船员持有的适任证书不是本人的,而是租用或者借用他人的。实践中,船东租借若干船员适任证书存放在船上,再低薪聘用一些未参加任何相关培训的人员上船工作,由于这些人员没有进行相关专业技能培训,不懂或不熟悉航海安全知识,船舶航行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02

【有证无人】

船舶虽然持有有效的且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船员证书,但是船员本人却不在船上。当海事执法人员要求现场核查相关船员时,船东便寻找各种借口以拖延检查时间,如称船舶靠泊期间,船员有事上岸未归,同时通知船员 “突击”上船应付检查。

简单来讲,配员证书相关“缺配”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①配备船员的数量低于《配员证书》的要求;

②未持有《配员证书》或所持《配员证书》过期、失效。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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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配备不足的危害

1

船员疲劳驾驶。原来是两个人的活,而现在只有一个人,导致船员工作量的上升,影响船员的休息,从而导致船员的疲劳。

2

船舶应急反应不及时。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经常会受到大风等恶劣天气的影响。发生紧急状况时,一旦配员不足,必然会导致应急时间的延长,从而发生危险。

3

对船舶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不足。保持良好的适航状态,对船舶至关重要。一旦配员不足,船舶就会得不到良好的保养,从而形成船舶航行的安全隐患。

船舶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必要条件。

据多项研究表明, 80%的海上事故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

03

典型事故案例

【适航适任莫超载】

关键词: 自沉 无证 超载

事故概况

2017年5月2日2110时左右,干货船X轮载运约1600吨石料,自象山石浦驶往温岭松门途中,在宁波象山南田岛鬼礁山东南约1.3海里水域发生自沉事故,造成船上6名人员中2人死亡。

事故教训

适任适航才适合,合法合规方合格。 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货物超载是导致X轮自沉的 主要原因。

X轮持有的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3月21日,事发时已失效。沉船打捞起来后,现场勘验发现该轮开航时存在一系列安全隐患,如生活区前端的空气舱舱口不能风雨密关闭、机舱前壁存在开口,机舱右侧应急逃生通道舱口围板有孔洞(如下图所示)等。

X轮内部与外部船况

本航次中X轮实际 只配备了6名人员,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9名不符,且均未持有有效的船员职务证书。船上人员在航行中值班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船舶进水,且发现后应急处置不当,既未及时对机舱及其他舱室进行全面核查,又盲目采取掉头行动,未向主管机关报告。

沉船打捞公司的报告显示沉船打捞前共清理出石块约1600吨,由此可知本航次载货量约为1600吨,远超过船舶参考载货量(785吨)。另据船员回忆X轮本航次完货后船舶中部实际干舷约为200毫米,远低于热带载重线核定干舷高度(1421毫米),属船舶超载。

那么,为什么配员不足情况频发?

近年来,由于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航运业不景气和船员数量不够、持证船员雇佣成本高等原因,部分船公司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经常减少船舶配员或者租用船员证书逃避主管机关监管,以降低营运成本。这不仅影响船舶航行安全.还使船员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而随着新修订《海安法》的生效实施,我们对配员不足情况的处罚也发生了相应变化。

04

新旧法典型处罚案例

❒ 旧法 船舶所配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2021年6月16日1115时,在镇海东霍山锚地,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对连云港XX公司经营的“雷X”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该轮于2021年6月12日2055时左右从宁波大榭开出,当日2230时左右抵达舟山金塘岛东面水域锚泊,后于2021年6月13日2000时左右从舟山金塘岛东面水域开出,于当日2130时左右抵达镇海东霍山锚地抛锚。按照该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该轮应配备船长、大副、轮机长、三管轮、值班机工各1人,值班水手2人,专职GMDSS操作员1人或*GMDSS操作员2人。上述航次中该轮航行期间配备船长(*GMDSS通用操作员)、轮机长、三管轮、值班机工、大厨各1人,值班水手2人,实际缺配大副和GMDSS通用操作员各1人。另经调查,该轮于2020年9月15日因同一海事违法行为受到广东海事局行政处罚;于2021年3月15日因同一海事违法行为受到舟山海事局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 新法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

2021年9月12日0640时左右,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宁波穿山雄镇码头对宁波籍自卸砂船“顺行海XX”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于2021年9月12日0140时左右从舟山朱家尖开航,当日0330时左右靠泊宁波穿山双屯码头,该航次船上共配有6名船员,其中3名持证船员:船长、轮机长、GMDSS通用操作员,另有3名无证船员:大副、2名水手,按照该轮所持有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本航次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应配备船长、轮机长、大副、值班机工各1名、值班水手2名、1名*GMDSS限用操作员。该轮该航次缺配大副、值班水手2名、值班机工1名。该船舶所有人为宁波XX航运有限公司,本航次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 责任人员为船长郑某。

违反条款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 肆万元整

新海交法实施!

关于配员问题有以下新变化:

1.配员不足:

2.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将其作为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处罚。

1、未持有《配员证书》;

2、《配员证书》过期;

证书、文书:包含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海事劳工证书等。

05

配员不足的相关问题解答

Q

A

Q1:二类船长能否担任一类大副?一类大副能否担任二类船长?

都不能。低级不能高任,低职也不能高任。一类大副在二类船上可以任驾驶员、水手;但二类船长在一类船上只能任水手。

Q2:停靠在我船旁边的其他船舶缺船员,恰好我的船配员有富余,我船船员能否去支援他船?

可以。但船员的调动要由其离任船舶的船长和就任船舶的船长分别在其服务簿上进行签注,不签注属于违章行为,处罚对象是船长。

Q3:对于冒名顶替这个事情,在接受过闸安检的过程中分为两种情况:

张某在A轮上工作,但服务簿上最后一次记录是在B轮任职(“解职”一栏为空);

张三在A轮上工作,但服务簿上最后一次记录却显示他已从A轮解职。

发现冒名顶替的:安检不合格+扣信用分+处罚船长。

Q4:我是船长,我不知道该和我的船员签注何种“职务”,能否他持什么证书,我就签什么职务?

不能。一艘船上只能有一个船长。其他各种高级船员(大副、大管轮等)也都只有一个,不同职务的高级船员各司其职。只有普通船员(水手、机工)可以有多个。

Q5:我因有急事离船,跟船长请过假了,船舶被查到缺配员时,海事部门会处罚我吗?

只要船长承认你请过假,海事部门不会处罚你。但要处罚船长。

Q6:《配员证书》上写“连续航行作业超过10小时需增配驾驶员一名”时,海事部门如何认定我船连续航行作业时间?

查航行日志和AIS轨迹。连续航行达到一定时间后,如果停泊4小时以上,连续航行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Q7:停泊期间要留多少值班船员?

一班人。但要注意,“一班人”具体是多少人,不是船长或公司决定,要看船舶大小和船舶种类。

Q8:哪些人不能同时离船?

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

有的公司只要求船长和轮机长不能同时离船,属对法规的误读,但可以作为内部额外的要求。

Q9:船长没有如实在船员服务簿上进行签注如何处罚?

对船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证6-24个月直至吊销证书。诚信记分扣20分。

本次关于船舶配员问题的解读就到这里吧,小编与大家下次课堂再见~

来源:宁波海事局法治服务团队&镇海海事处

责编:王珺 冯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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