胚胎移植,不是你说拒绝就可以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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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父母来说,孩子是生命中最美好的继承,是回归青春记忆的过程,是懂得承担责任的老师,也是上帝派来保护父母的天使。一个家庭因为孩子的到来而更加温暖。


案情介绍
2016年8月,小梅和丈夫小飞因不孕去妇幼保健医院诊治,要求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他们的妻子在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了卵子和*,并成功地培养了胚胎,但后来的胚胎移植并没有成功。2017年5月26日,夫妻再次到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成功培育4个胚胎,计划于2017年7月植入体内,但由于当时腹水引起的卵子较多,不宜立即移植胚胎,在家照顾身体,身体条件后移植手术。 2019年7月1日,丈夫小飞因意外死亡。之后,要求妇幼保健医院继续完成“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但妇幼保健医院没有小飞签名,根据有关规定不得实施手术,拒绝,丈夫是家庭独生子女,夫妻关系良好,虽然丧偶,但继续完成胚胎移植继承丈夫的血液,寄托了他和姻亲的全部希望,请求*命令妇幼保健院继续履行双方“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医疗服务合同,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本案争议


本案的争议在于,小飞死后,陈要求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是否违反相关伦理道德,是否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医患之间的相关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


以案说法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与医疗机构签订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并完成了取卵、胚胎培养等合同内容。在胚胎正式移植前,丈夫死亡,生前未向医疗机构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妻子要求医疗机构继续履行胚胎移植义务,这不仅是当事人真实意义的反映,也是可以履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医疗机构应当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至于是否违反相关道德,法官认为,虽然人类*技术规范,禁止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生殖技术,但原告属于丧偶单身妇女,非常普通的单身妇女,也承担家庭责任,妻子在配偶死后仍为已故丈夫生育后代,情感感人。夫妻术前生育子女,原告主张移植冷冻胚胎不损害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人类*技术规范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医疗机构和人员从事人工生殖*技术管理规定,医院不得根据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原告基于司法的合法权利。
裁判结果


最后,*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妇幼保健院应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妻子提供胚胎移植医疗服务。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权和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在实施计划生育时有共同责任。


《人类*生殖技术规范》(1)有下列情形之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①男女双方都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泌尿生殖系统急性感染、性传播疾病;②患有《母婴保健法》规定的遗传性疾病,胚胎植入前不能进行遗传诊断;③任何一方都有严重的不良习惯,如吸毒;④任何一方接触致畸射线、毒物、药物并处于作用期。妇女*无妊娠功能或严重身体疾病不能承受妊娠。妇女的*没有妊娠功能或严重的身体疾病。人类*生殖技术和人类*库伦理原则(4)社会福利原则。1、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生殖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