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挖掘机销售电话(安律说法:郑州被挖机损毁车辆车主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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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郑州挖掘机销售电话,安律说法:郑州被挖机损毁车辆车主发声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直接击毙!”河南郑州,网传一男子从工地抢走一辆单臂挖掘机,横冲直撞,四处破坏,导致1名工人死亡,多辆车损坏,随后用钻头压在路面上不断画圈,警方多次劝阻无效后将其当场击毙。

该事多段视频在网上流传,有视频显示,一辆单臂挖掘机用钻头压在路面上不断地画圈圈,钻头和地面擦出一连串的火化,引得围观群众尖叫连连。

还有视频显示,警方将挖掘机围堵之后,在周围警戒,并拿着大喇叭不断地朝挖掘机方向喊话劝阻,随后传出串劈里啪啦的枪声,挖掘机最终停下旋转。

知情人士透漏,单臂挖掘机是某工地的,工人没有拔钥匙,一男子见状窜了上去,随后在原地画圈,一工人见状上前制止,被钻头击中后身亡,男子随后又驾驶单臂挖掘机四处破坏致使多车损坏。民警赶到现场后,采用了多种办法制止肇事男子,劝阻未果的情况下,将其击毙。

目前,当地官方尚未对此事做出正式回应。

【安律说法】

1、抢夺挖机,四处破坏,还导致一人死亡,真是太疯狂了!这个人到底怎么了?难不成是个疯子?

2、如何评价男子的行为?

男子抢夺挖机,四处破坏,这种行为毋庸置疑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而客观上确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种情况下,男子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或者*。

3、警方有没有权利将其击毙?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具体到本案,如果情况属实,民警在多次劝阻无效,且采用了多次办法尝试制止男子未果的情况下,出于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保护,将涉事男子击毙并无不当!

4、男子目前已经死了,自然也就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男子仍应当以其个人财产为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如果男子系精神病患者,这种情况受害人还可以依法向其监护人索赔。

《民法典》第1188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受害工人如果尚在工作时间,履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就符合工伤的标准。受害家属除了可以向男子索赔,依法还可以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工伤认定,领取工伤赔偿。

5、最后,男子是精神不正常,受了什么*?还是说遇到了不公对待,无处发泄?目前尚无定论,还需要以官方通报为准!

在此期间,提醒大家不信谣不传谣!理性看待此事!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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