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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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一则踹伤猥亵女学生男子,遭刑拘后释放的事件引起大家对正当防卫的关注,不少人都很好奇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据最新消息报道三部门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这也让大家对防卫过当标准明确,因此接下来大家就随环球网小编一起了解看看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怎么量刑~

 


 

三部门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防卫过当标准明确

 

9月3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矫正“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要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姜启波说,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姜启波还提到,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怎么量刑

 

1、防卫过当判刑几年

 

对于防卫过当的判刑问题,由于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所以,要问,防卫过当判几年,要根据其构成什么罪来确定。

 

至于如何确定罪名,除了要考虑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的性质以外,还要考察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罪过形式。通说认为,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据此,在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出于间接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在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重伤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出于间接故意,则成立故意伤害罪。

 

对于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这表明防卫过当人的主观恶性小;防卫过当是在紧迫情况下造成的,客观上造成的危害比其他犯罪小得多。此外,这样规定也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进行正当防卫,保护合法权益。

 

2、量刑标准

 

同时,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防卫行为的起因;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应当指出,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扩展消息:踹伤猥亵女学生男子,遭刑拘后释放,正当防卫认定为何如此艰难

 

日前,有一起案件因为舆论的介入而产生逆转。52岁男子在商场以手肘撞击17岁女生胸部,双方引发争执,在监控室查看监控时,猥亵男乘机逃离。随后与女子同行男伴追出将其踹伤,导致其右肱骨骨头粉碎性骨折,被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

 

此事在网上引起热议,由于有视频监控佐证,有关52岁男子的猥亵行为已经比较明晰。而关于追击并踹伤该男子是属于防卫过当还是见义勇为,此事也引起热议。

 

事实上,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如下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即时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而在扭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因为试图逃跑,因过失造成犯罪嫌疑人轻伤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所以,此案如果认定52岁男子的猥亵行为,那么追击者踹伤他也就属于阻止其逃跑致其受伤,再加上通报中鉴定该男子受伤属于“轻伤一级”,就可以认定追击者不需要担任刑责。

 

近几年类似案件屡屡见诸报端:

 

2004年8月1日晚上十点多,长沙市出租车司机黄权中接了两位要求去南湖市场的乘客。当车开到某处建材市场附近时,这两位乘客两处尖刀,劫走司机身上200块钱外加一部手机。随后二人还将其车辆钥匙拔下后扔到街边,随后逃离。

 

这位出租车司机找到钥匙后驾车往两人逃离方向追寻,很快发现这两人准备乘摩托车逃离。黄权中随即驾车撞击摩托车前轮,逼停二人后,两人再次弃车逃离。黄权中对其中一人紧追不舍,最终将其中一人撞倒在一处台阶,导致此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这起案件在法庭辩护中,黄权中的律师认为他作为抢劫案中的被害者,有夺回被劫财物的自救权,因此他的追击行为是属于正当合法的。其次就是前面说到的“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即时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权力”。

 

这起案件最终判决,出租车司机黄权中驾车撞击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加上黄权中有自首行为,因此判处黄权中*三年半,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69万元。

 

这起案件发生于16年前,假如拿到今天来讨论,仍值得商榷。2018年著名的“昆山反杀案”可以说是“正当防卫”类案件的标志性案件。这起案件发生后,最高法出台了有关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文件。

 

昆山反杀案中,骑车的于海明因为与开宝马的昆山“龙哥”发生剐蹭,被对方提刀追砍的过程中,夺刀反杀。案件最初公布的时候,舆论都是在骂于海明的,但随着案发时的视频发布,“龙哥”对于海明的凶残暴力,以及不依不饶提刀追砍,让人看得惊心动魄,这才设身处地以于海明的立场思考此案。

 

此案当时的焦点就在于,于海明夺刀之后追砍“龙哥”的行为,究竟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于海明夺刀之后,是否龙哥就对他的侵害终止了?

 

最终*判决中认定了一个道理,就是于海明在被“龙哥”提刀追砍并夺刀反杀的过程,只在短短7秒内,在一个正常人面临生死抉择的时候,无法冷静判断,不可能清醒理智的计算出自己哪几刀是“应该砍”的,哪几刀是“追击砍”的。而“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这段通报,才是昆山反杀案的法律标杆意义所在。

 

随后最高人民*出台的有关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到,“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在反观男子追击中踹伤52岁男子的事件。两人在监控室里面查看监控的时候,52岁男子掉头就跑,此时年轻男子追击中,也同样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做出阻止对方逃离的踹击行为。整个过程也就是几秒钟,在这几秒钟内,人的大脑不是电脑,人的身体不是电脑控制下的精确机械,不可能准确判断自己该踢哪里,踢多大力道。

 

因此,这个过程对他造成右肱骨骨头粉碎性骨折,我认为,如果调查认定了男子的猥亵行为,那么,追击男子就不该担负刑责。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包括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和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而一般正当防卫存在防卫限度问题。本文仅对一般正当防卫问题加以分析。

 

根据学理划分,正当防卫大致可以分为五个构成要件,即主观、起因、时间、对象、限度五个要件。

 

第一个主观要件,即防卫行为的实施者,主观上必须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考虑,目的是防止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

 

第二个起因要件,即正当防卫行为实施的前提是必须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人通过臆想、猜测存在不法侵害,从而实施防卫行为的,是不能够成立正当防卫的)。

 

第三个时间要件,即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对权利人的损害具有现实紧迫性,不立即采取防卫行为则会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第四个对象要件,即正当防卫行为只能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最后一个限度要件,也是最难认定的一个要件,指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必须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上述5个构成要件的情形下,正当防卫才能够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