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日施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明确,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随后,国家环保部先后发布实施了《放射源分类办法》和《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分别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分类。在分类基础上,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对核技术应用及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的环境影响评价级别进行分类。
《放射源分类办法》将放射源按照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类放射源为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放射源分类办法》参照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也进行分类。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类放射源,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类放射源。
《射线装置分类办法》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类、类、类。按照使用用途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类为中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照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导致死亡。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造成受照人员的放射损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规定,在核技术应用方面,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I 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I 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备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销售I 类、II 类、III 类放射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医疗使用I 类放射源的,使用II 类、III 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II 类射线装置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销售、使用IV 类、V 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III 类射线装置的项目必须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在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方面,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项目退役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备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I 类、II 类、III 类放射源,使用I 类、II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项目退役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