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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医生鲍秀兰北京协和医院儿科主任医师 知名育儿领域创作者

#12岁男孩高速路开车带妹妹狂奔200里#7月18日,湖州南浔,有人报警说家里丢了东西,是一辆越野车。民警查看轨迹,发现这车正开在长深高速上,时速狂飙至120码,往江苏奔去。开车的人,正是报警人的儿子,年仅12岁,当时,车上还有他妹妹,目前兄妹俩已被民警安全送到家,对孩子和父母都进行了批评教育。(制作刘慧 白璐)太危险了!暑假期间家长一定要看管好孩子,安全教育时刻不容忽视!

“这张银行卡最后的数字是4,我不要,给我换一张!”

银行大厅里,智能柜员机前。一个中年女子刚拿着从机具里发出的银行卡,看了一眼,就将银行卡塞到了边上工作人员的手中。

“啊?要换了号码?”

工作人员一下子被女子的反应给弄懵了。

“银行卡是机具自动发卡的,不能选号码,都是随机的。”

中年女子一听,满脸不乐意。嘴里一直说着“不行”、“那我不要了”、“这数字我不喜欢”……

工作人员解释了半天,也不能让女子满意。最终,女子将新办的银行卡注销。随后又再次办理了一张银行卡。

……

——————————————

看到眼前的这一幕,说真的,虽然我办的银行卡不多,但却从来没有特别注意过银行卡上的数字。

虽然666、888这种号码肯定看起来会让人觉得舒服一些。但对我个人而言,银行卡里的余额多少,不才是最重要的吗?

各位,你们对于银行卡的账号,有特别“关注”吗?

还是就我不一样呢?

取款金额超过5万元都需要提前预约,为何短短8分钟时间内,银行账户内129600元就被别人给转走和取现。银行对此是如何解释?*又会怎么判定责任呢?

广东广州,陈女士在凌晨12点左右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账户内的存款已被转走5万元,紧接着手机又陆续收到银行发来的取款和转账信息,短短的8分钟内,陈女士账户内的。129,600元被人陆续转走及取现。

陈女士正在家里准备睡觉,也并没有到银行取款,或者委托他人取款,自己也从来没有将银行卡或者是密码,交由他人,下意识觉得很可能自己的存款被他人盗取。

于是立即与银行进行交涉,并且在当天向当地派出所进行报案。通过银行提供给警方的资料得知陈女士的存款是被他人在惠州某ATM机转账及取现的。

其中被转走的10万元又被他人在一个账号内分成多笔,转到其他不同的账号,公安机关依据银行提供的资料及线索,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认定,陈女士的存款是被犯罪分子盗取,由此作出了立案侦查的决定。

陈女士认为:

自己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保障自己,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在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都没有交给他人的情况下,银行卡内的存款却连续被他人盗取。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明显没有尽到对客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赔偿自己因此所受的损失。

而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第六条规定:“严格自助转账业务的处理。未经持卡人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发卡机构不得为持卡人开通电话转账、ATM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等自助转账类业务;为持卡人开通自助转账业务时,要向持卡人充分提示开通有关业务的风险,并要对持卡人进行更为严格的真实身份核查,确保实名开户;未履行职责,产生资金风险的,要依法承担责任。持卡人开通电话、ATM转账的,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从上述法规禁止性规定,银行在日常业务开展方面存在安全风险,未履行保证自己银行卡内存款安全义务的职责,若认真履行其复核、监管职责就不存在存款被他人盗取近13万元。

银行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陈某在银行填写《个人业务申请书》,并办理了银行卡,该银行卡开通了对外转账POS机消费和转账功能及自助设备取现功能,同时设置交易密码。

陈某在开户办卡时也同意了相关协议约定,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证券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印鉴,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在5月5日23:58到5月6日00:06,短短8分钟时间内。涉案银行卡内账户,存款在异地先后被分12次转账及取款共计129,600元。

陈某在5月6日17:33向当地派出所进行报案,,并且向*提交了,5月5日晚在某小店的消费小票,以证明案发时本人在广州。

在庭审的过程中,陈某表示涉案银行卡密码除本人知道外,她的丈夫以及妹妹也知道银行卡的密码。

*认为:

陈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约,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

成交易需要银行卡和密码,真实的银行卡是银行的信用支付工具,密码是储户身份识别的电子签名,是完成取款转账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储户对个人密码负有审慎保管的义务。

在本案中,通过警方的调查以及结合案件情况来看,涉案交易是被他人以伪造的银行卡支取的。银行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

银行未能保障银行卡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导致银行卡被伪造,并造成陈某存款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银行卡密码由陈某自行设定,具有唯一性和保密性,除陈某本人知道该密码外,任何人包括银行内部人员都无法查询到该密码,从已查明的情况可知,涉案款项是在短时间内通过正确的交易密码,并成功通过银行自助交易系统的识别验证被连续提取的。

由此可以证明,陈某自行设定的银行卡密码已经泄露,应认定其没有完全见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认定银行应承担80%的责任,陈某对其存款损失应承担20%的责任。

综上,判决银行向陈某支付存款损失103680元。

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陈某承担584元,银行承担2336元。

裁判文书(案号(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40号)

6分钟内近13万一下就没了,已经超过每日每卡转账5万上限,这是怎么转走的?对于此案件你怎么看?

图文无关#11月财经新势力##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钱呢?我17万在银行都能丢?”四川泸州一女子去银行取钱,一查余额顿时愣住了,卡上的17万竟然只剩32块多。打印账单一看竟然短短一天在澳洲消费了13笔,共计169532.54元。

曲女士很快报警,并且提出银行方面追回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但是银行方面认为这可能是曲女士自己将银行卡转交别人或者个人身份信息泄露导致的银行卡被盗刷,所以拒绝赔偿。

曲女士在这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刚刚半年,陆陆续续存进了近17万元,直到这次取款发现自己的积蓄全都不见了,而且卡一直都在曲女士自己手上,是银行没有尽到安保义务,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

为了证明自己没有把卡给别人,曲女士没有立刻冻结账户,准备积蓄观察会不会还有盗刷情况。

一天凌晨,曲女士果然发现自己的账户余额又发生了变动,打印账单之后发现地点还是澳洲,曲女士立刻前去最近的自助ATM机上用银行卡存入100元并打印了凭证。

这已经证明自己从未出境,更谈不上境外消费,现在自己的卡被伪造并于境外消费取现,银行没有做到安保义务,应当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银行方面则认为,即便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但是曲女士无法提供伪卡存在的证据,也不能排除曲女士将卡交给第三人。而且即便是存在伪卡交易,曲女士的资金减少后并没有采取措施,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应该承担相应后果。

银行还查询到曲女士曾经到银行办理过挂失换卡业务,而且也曾经发生过身份证丢失的情况,所以即使原告的卡存在伪卡,其密码外泄的责任也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查明后,认为银行作为发卡行,在履行保管资金安全的义务上至少有两处疏漏,第一点是在境外发生盗刷的时候,银行卡本卡确实在当事人手中,由立刻存入的100元凭证可证明,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克隆该银行卡的情况下,被告银行方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点是出现问题交易,被告银行并没有出现特别提醒或者采取特别的安全保障措施,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曲女士之前丢失过银行卡和身份证,加大了密码泄露的风险,并且在境外消费的短信通知后也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也要承担责任,双方责任占比为曲女士40%,银行60%。

但据曲女士说没有冻结卡是想要证明银行卡确实在自己手上,在对面盗刷后立即存入一笔钱,说明卡不会立刻邮寄回国。

所以说如果储蓄用户能够证明卡在自己手上确实可以向银行追赔的。

来源:泸州纳溪区*#银行卡遭盗刷可向银行索赔##银行##资金安全##社会#

早上去中国银行办张储蓄卡,到了纬五路营业厅,我说办张储蓄卡,然后工作人员问“办卡干嘛用的?”

“办卡肯定是存钱用的呀”

又问“你是做什么工作的?”

“我做什么工作和办卡有什么关系么?”

“现在要求要填资料信息”

“我没工作可以么?在家歇呢”

“你没工作?没工作不行,必须填工作行业信息”

“你们银行是看不上无业的人么?没工作不能存钱么?各个银行现在不都在拉储户么?实话告诉你、没工作的人才有钱,天天上班的人能有多少钱呢?你们可能搞反了。”

“那不行,我们要求必须填写信息。。。要不你自己选一个行业吧”

过了一会,超级费劲的从自动发卡机上出来了一张卡。然后还不行。让必须下载APP激活,不激活不让走。

折腾了一上午,办张卡真难啊。#郑州# #郑州头条# #打卡郑州美好生活#

“我的钱是在外地被取走的,银行凭什么不赔?”浙江杭州,周女士早晨醒来,发现银行卡里的钱不见了,查询余额后发现,卡里58016.98元,只剩下16.98元了,她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女子甚是郁闷,到底是银行系统出现了错误,还是被人为盗刷了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周女士早上起来,发现手机上有多条未读信息,她拿起手机一看,居然有12条银行卡付款信息!

经过网银和该行客服查询,确认有12笔付款,共计支付58000元,银行卡的余额只剩下了16.98元!

 

周女士对自己银行卡里的余额印象非常深刻,因为她在上一次工资到账后,还跟丈夫炫耀过,我发啦一路就发(58016.98元的谐音)可是一觉醒来,银行卡里的钱却不见了,让她的心情十分郁闷。

 

光是心情郁闷也不行,为了尽快固定证据,她一路小跑来到楼下的店铺,用银行卡消费了一笔,以此证明银行卡在自己的手里,这时,民警也赶到了现场,陪同她一起来到了发卡行。

 

他们通过调取周女士的银行卡流水,发现她的款项是在后半夜1点至3点之间,分成12次,在甘肃某地的多个自助取款机被取走的。

 

立案后,由于该行提供的线索有限,案件一直在侦破中。

为了尽快挽回自己的损失,周女士多次与发卡行沟通赔偿问题,在遭到对方明确拒绝后,她一纸诉状将发卡行给*了。

 

在实际生活中,无论任何一个人,只要在发卡行办理了银行卡业务后,就与该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的合同关系,对方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储户卡内资金的安全。

 

回归到本案,只要周女士能够证明该行在此期间存在过错,没有完全履行保障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她就有权利要求他们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周女士向一审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1、周女士报案后,接警派出所出具的《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银行卡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人卡没有分离。

 

2、周女士所在单位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她在案发前后5天都在单位正常上班,并且有多名同事的签字加以佐证。

 

3、周女士与发卡行签订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她与该行间的合同关系。

 

一审认为,虽然该行提出,有可能是周女士本人或者他人持卡,到甘肃某地通过自助取款机取的款,但是该行却一直未能提供取款时的视频加以证明。

 

案件发生后,周女士已经提供了被盗刷的银行卡,其本人所在的单位也证明,她在银行卡盗刷期间没有离开过杭州,多方证据显示,周女士并没有人卡分离的情形,本人也一直没有离开过发卡行所在地。

 

就本案而言,周女士的所有证据和证明材料,足以证明她自身并无过错。

 

作为发卡行一方,应该完全履行双方的合同约定,并有义务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在人卡没有分离的情况下,出现银行卡被异地盗刷的情况,发卡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银行没有尽到对储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院方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周女士的损失58,000元,以及在此期间滋生的利息。

 

判决结果出来后,有网友认为,这样的判决大快人心,看到他们高高在上的姿态,也该让他们尝尝败诉的滋味!

他们没理的时候就拿出离柜概不负责来推辞,他们有理的时候就得理不饶人,把储户当成什么了?这样的判决我们都支持!

 

还有网友建议,一旦发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警,然后到附近的店家刷卡消费一次,以此固定没有出现人卡分离的情况。

同时拨打发卡行的客服电话,证明人卡没有分离,然后按照客服的指令进行相关操作,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为了固定证据,不然就要被离柜概不负责了!

不过我倒是觉得,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时有发生,不能在储户存款的时候笑脸相迎,出现问题的时候就推三阻四,到处甩锅,既然储户选择了你们,就应该拿出应有的服务和担当!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于这样的结果您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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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号创作家# #律师来帮忙#

“我该怎么证明我从来没有泄露过密码?”还在睡梦中的时候就被别人盗走了银行账户内近60000多元,可是银行却要储户证明从来没有泄露过密码。

广东广州,汤小姐正在睡觉的时候,突然被手机接连收到的短信*给吵醒了,模模糊糊地打开手机发现清晨5点,短信都是银行发来的扣款短信,这10条短信,显示自己账户被扣了60000多元。

顿时,汤小姐睡意全无,立即拨打了银行的客服电话将银行卡办理了冻结,之后及时地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着急忙慌的连衣服都来不及换,穿着一身睡衣就跑到了附近的派出所,出示了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件。

在当天上午,汤小姐又到银行报告自己的银行卡被盗的情况,银行的工作人员也立即用汤小姐的银行卡查询,并打印出了流水账清单,并且还告诉了汤小姐,他的银行卡刷卡地点为福建和境外。

汤小姐觉得银行没有尽到保障自己存款安全的义务,对自己的存款被他人非法从银行的ATM机转走负有绝对的过错,于是多次与银行进行交涉。

可是银行却表示, ATM机能够完成一笔交易,就必须使用正确的银行卡密码,如果没有银行卡密码,哪怕银行卡被他人拾取也无法取款。因此需要汤小姐自己证明,自己从来没有泄露过银行卡密码。

一气之下,汤小姐一纸诉状将银行*到*,请求*判令银行赔偿自己被盗的60229.28元,并且要银行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汤小姐认为:

自己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自己第一时间发现银行卡被盗,也拨打了银行的客服电话,冻结了银行卡,并且在最短的时间内,拿着银行卡和身份证件去当地的派出所进行报警。

涉案的这几笔交易从时间上和地理位置上都不可能是自己操作的,而且银行卡也在自己手里,并且向公安机关出示过,也不可能是自己授权他人办理的取款。

现在自己的存款被他人在福建和境外盗取,是银行没有尽到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因此自己遭受的损失,银行负有绝对的过错,银行需要为此承担全部的责任。

银行辩称:

汤某的陈述属实,银行确实有保管储户资金的义务。储户在开户和办理业务的时候,银行也提醒储户注意用卡和保管密码的安全。

涉案交易都是通过正确的密码进行的,而这个密码也是汤某自行设置的,除他以外任何人包括银行都不能得知密码。

汤某也不能拿出证据证明,银行存在泄露密码的过错,那么汤某就存在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造成密码泄露,相关的损失也应由其自身承担。

*经审理查明:

汤某在银行处开户办卡领取了一张印有彩色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在10月24日凌晨,汤某的银行卡分别出现在福建一个ATM机,取款50000元,并由此产生了40元的手续费。

随后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的某一银行ATM机提取外币现金9次,折合人民币共9973.5元,产生了手续费,折合人民币207.78元,同时还有两笔查询费用共8元,总计汤某银行账户内损失金额达到了60229.28元。

在当天的5:23汤地派出所进行报案,并且在报案的同时提交了涉案银行卡和相关证件。

*认为:

汤某与银行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发行的银行卡无缺陷不能被非法*和使用,对汤某账户资金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汤某作为储户,不能将自行设置的账户密码告知或泄露给他人或给不法分子破译,猜测到密码,对自己账户资金安全应从严格保管银行卡,账户信息及密码方面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在案发的当日十分相近的时间内,分别位于福建省和境外的印度尼西亚发生涉案交易,再加上汤某在广州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持有上述的银行卡的事实。可以认定汤某不存在实施上述交易的时间及空间,涉案交易,是他人使用伪卡所致。

银行作为发卡行,按照我国现有银行体制执行付款指令的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与被告银行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ATM机未能识别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导致汤姆的存款损失60229.28元,银行负主要责任。

一笔交易的完成必须同时具备能被ATM机识别的银行卡以及正确的密码。

汤某认为他人非法提取账户内存款的ATM机,交易中是银行未履行验证密码的义务或对密码的泄露存在过错,那么应遵循合理怀疑原则,举出相应的证据。

现汤某未能举证证明银行有这方面的违约行为,也没有证据能证明涉案的ATM机出现不需要输入密码即可操作,尾卡提取储户存款的不正常现象。

故密码的泄露是导致汤某账户内存款损失的原因之一,汤某对其设定的密码没有充分尽到,谨慎保管保密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银行应对汤姆账户存款损失承担70%的责任,其余30%的损失由汤某自行承担。银行按60229.28元的70%向汤某赔偿42160.5元。

驳回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汤某承担196元,银行承担457元。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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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招商银行信用卡被盗刷5K元,半年后成功追回[捂脸]//@赵伟锋律师:江苏太仓,正在家中休息的李先生突然连续收到了银行两笔异地转账提示,共计399636元。李先生警惕性很高,赶紧电话联系银行,要求马上冻结账户资金,不料遭到银行拒绝。结果当李先生赶到营业厅,640000余元的钱只剩下19块。李先生欲哭无泪,向银行*,银行则称:你自己的责任,和我们无关!李先生平时做点建材生意,因为资金流动量大,就在银行卡里存了640000余元作为平时往来资金。这天早上11多他突然发现手机里有一条信息显示异地第三方支付199818元。他打电话给妻子问她是否用了副卡,妻子回答说没有。话音还未落,短信提示又刷走了199818元,两笔共计399636元。这下李先生坐不住了,银行卡明明在自己包里放着,钱却不翼而飞。李先生慌忙给银行打去电话要求冻结自己的银行资金账户,但银行声称不能完全核实李先生的个人信息情况,必须本人亲自去营业厅办理。李先生心急如焚,连忙开车去营业厅,就在短短的十几分钟路程内,却发现又被盗刷走了242802.9元。这时候他卡里的余额显示只剩下了19块钱。李先生欲哭无泪,他赶到营业厅向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十分淡定,他告诉李先生说被刷的钱款系第三方支付,也就是短信提示的“EPOS”。这是非官方渠道的资金往来,银行无法查询到流水。并表示是李先生自己的责任,和银行无关。李先生沟通不成当场就报了警。几天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在此后一个月时间,警方迅速将犯罪嫌疑人谭某抓捕归案。谭某交代是团伙作案,先把可以采集个人身份信息的设备安装在“POS”机上,再将改装的机子卖给商户,只要有人在这台“POS”机上刷卡,机器就能自动采集银行卡的密码和身份信息,谭某一伙人再根据这些信息制作伪卡,然后进行盗刷。虽然案件已被侦破,但盗刷的钱难以追回。李先生认为银行未在第一时间将银行卡冻结,导致后面又被盗刷3笔,共计242802.9元。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并且在巨款丢失后,银行不但没有积极配合追查下落,反而推卸责任,这是银行监管部门存在的严重问题。而银行表示十分委屈,他们声称李先生发现钱款被盗应当第一时间修改密码或采取挂失等措施。再说了,钱是从其他银行取走的,如果有责任,也是其他银行没有识别出伪卡导致。责任也在其他银行。@赵伟锋律师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不予支持。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李先生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并第一时间给银行打去电话要求冻结自己的银行资金账户。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李先生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经审理后认为,银行和李先生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中间分理应负法律责任,因此:判决银行赔偿李先生642438.9元并按规定支付相应利息。李先生终于松了一口气,钱总算讨回来了。而银行也表示会深刻吸取这次教训,不断加强内部监管力度,优化产品结构,加强升级防伪卡识别系统。个人也要注意用卡安全,特别是大金额的银行卡。对此大家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头条创作挑战赛##在头条看见彼此##太仓头条#------------------------------------------关注@赵伟锋律师,多学法律少吃亏!

赵伟锋律师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江苏太仓,正在家中休息的李先生突然连续收到了银行两笔异地转账提示,共计399636元。李先生警惕性很高,赶紧电话联系银行,要求马上冻结账户资金,不料遭到银行拒绝。结果当李先生赶到营业厅,640000余元的钱只剩下19块。李先生欲哭无泪,向银行*,银行则称:你自己的责任,和我们无关!李先生平时做点建材生意,因为资金流动量大,就在银行卡里存了640000余元作为平时往来资金。这天早上11多他突然发现手机里有一条信息显示异地第三方支付199818元。他打电话给妻子问她是否用了副卡,妻子回答说没有。话音还未落,短信提示又刷走了199818元,两笔共计399636元。这下李先生坐不住了,银行卡明明在自己包里放着,钱却不翼而飞。李先生慌忙给银行打去电话要求冻结自己的银行资金账户,但银行声称不能完全核实李先生的个人信息情况,必须本人亲自去营业厅办理。李先生心急如焚,连忙开车去营业厅,就在短短的十几分钟路程内,却发现又被盗刷走了242802.9元。这时候他卡里的余额显示只剩下了19块钱。李先生欲哭无泪,他赶到营业厅向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十分淡定,他告诉李先生说被刷的钱款系第三方支付,也就是短信提示的“EPOS”。这是非官方渠道的资金往来,银行无法查询到流水。并表示是李先生自己的责任,和银行无关。李先生沟通不成当场就报了警。几天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在此后一个月时间,警方迅速将犯罪嫌疑人谭某抓捕归案。谭某交代是团伙作案,先把可以采集个人身份信息的设备安装在“POS”机上,再将改装的机子卖给商户,只要有人在这台“POS”机上刷卡,机器就能自动采集银行卡的密码和身份信息,谭某一伙人再根据这些信息制作伪卡,然后进行盗刷。虽然案件已被侦破,但盗刷的钱难以追回。李先生认为银行未在第一时间将银行卡冻结,导致后面又被盗刷3笔,共计242802.9元。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并且在巨款丢失后,银行不但没有积极配合追查下落,反而推卸责任,这是银行监管部门存在的严重问题。而银行表示十分委屈,他们声称李先生发现钱款被盗应当第一时间修改密码或采取挂失等措施。再说了,钱是从其他银行取走的,如果有责任,也是其他银行没有识别出伪卡导致。责任也在其他银行。@赵伟锋律师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不予支持。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李先生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并第一时间给银行打去电话要求冻结自己的银行资金账户。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李先生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经审理后认为,银行和李先生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中间分理应负法律责任,因此:判决银行赔偿李先生642438.9元并按规定支付相应利息。李先生终于松了一口气,钱总算讨回来了。而银行也表示会深刻吸取这次教训,不断加强内部监管力度,优化产品结构,加强升级防伪卡识别系统。个人也要注意用卡安全,特别是大金额的银行卡。对此大家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头条创作挑战赛##在头条看见彼此##太仓头条#------------------------------------------关注@赵伟锋律师,多学法律少吃亏!

投资要点:研究机构报告预计未来5年数字经济将保持150%以上增速,公司将受益于信创行业的快速增长。公司股价有望走出一轮较好的上涨行情。

1、公司积极参与鸿蒙生态体系,在OpenHarmony生态委员会中担任委员,金融支付专委会中担任副会长等角色。公司在鸿蒙生态中主要参与领域为金融服务类产品,已在大屏金融服务终端领域完成样机适配。公司有业务办理机器人(小僮)和引导机器人(idol)两款机器人,具备迎宾引导、智能读卡、发卡、语音交互、智能导航、人脸识别等人工智能的服务功能,可适用于银行、旅游景区、酒店住宿、政务服务等多元化应用场景。另公司自助科技事业部具备研发、生产充电桩的能力,参与了深圳地区部分充电桩设备的生产和建设。

2、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和中部地区投资自建八大高效节能的数据中心,拥有具备运营条件的4.4 kW机柜约17,500个,1个机柜的装机容量约15台服务器,IT负载合计约77,000千瓦(KW),其中约12,000个位于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深圳、广州、东莞),规模优势和区位优势明显。公司将根据市场的需求和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适时拓展和储备更多优质的绿色数据中心资源。

3、2021年1至12月份,公司的营业收入构成为:IDC业务占比58.65%,金融电子占比22.81%,其他行业占比8.28%,照明电子占比7.74%,合同能源占比2.52%。公司2022上半年实现营业总收入5.67亿元,同比增长7.7%;实现归母净利润1863万元,同比增长10.6%。

从二级市场股价表现来看, 公司股价自12月底以来逆市放量上涨,中长期资金积极参与。研究机构报告预计未来5年数字经济保持150%以上增速,公司将受益于行业的快速增长。近期公司股价有望走出一轮较好的上涨行情。敬请关注。

风险提示:每交易日的金股推荐,是基于公司投资价值和股票市场走势等的综合研判,为投资者提供的中短期参考。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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