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期间共经历了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于2016年3月30日正式通过,此次修改主要为推动“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修改的方面覆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相关生育政策等,这里摘抄部分主要内容来看看发生了哪些变化,如下: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1
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
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3
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以上是生育调节方面政策,至此江苏省也开始全面推行“二胎真诚”,然后在关于婚假、生育假方面,有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也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第二十九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修正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新修改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对生育政策和奖励保障的有关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保障了全面二孩政策的的依法实施,切实做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1、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并取消晚婚晚育假。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30天,一共128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
2、此外,草案还明确了“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前提下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三种情形,同时再生育审批程序也将进一步简化,自提出书面生育要求和有关材料后在十五日内就可收到答复;
3、在婚假、产假和护理假的规定方面,明确了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其中,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